(2016)鄂0102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99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岸检岸诉刑诉(2016)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2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被害人周某因被告人刘某找其借钱,将自己的建设银行银行卡交给刘某,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刘某持卡取钱后未将银行卡归还。2015年3月22日21时许,刘某未经周某同意,在本市江岸区江汉一路的建设银行,私自将周某银行卡上的人民币8,200元取走。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2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周某的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照片、谅解书等书证;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年 凯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