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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茂雄与范协锥、陈济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茂雄,范协锥,陈济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茂雄,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协锥,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益澄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济品,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晚春、陈颖,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茂雄因与被上诉人范协锥、陈济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仅未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共同借款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也未通知转账主体上海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福瑞投资有限公司到庭确认讼争款项性质,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茂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淑娟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