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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256号

黄广峰、马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广峰,马洪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256号

申请执行人:黄广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洪金,男,汉族。本案在执行黄广峰与马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12756.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刘建法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