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256号
申请执行人:黄广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洪金,男,汉族。本案在执行黄广峰与马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12756.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刘建法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