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进华与吴春秋、刘义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华,吴春秋,刘义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民初375号原告:刘进华,男,1949年4月2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吴春秋,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义起,男,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男,迁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刘进华与被告吴春秋、刘义起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2015)迁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刘进华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民终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新审理。2016年2月29日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景军与人民陪审员毛亮、侯彦伟组成合议庭。2016年7月5日向被告吴春秋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于2016年10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进华、被告刘义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春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刘进华诉称,2005年7月21日,刘进华与被告吴春秋、刘义起签订了一份彭庄村铁矿合伙采矿协议。协议约定:吴春秋、刘进华、刘义起占整个铁矿50%股份,其中吴春秋占三人股份中的50%股份,刘进华、刘义起各占25%的股份。协议签订后,原告刘进华分三次共向合伙矿山投入48.52万元的股金。合伙期间,刘进华因不能享受到合伙人的权益,于2006年6月首先向被告吴春秋提出退伙,吴春秋同意,不久被告刘义起也同意刘进华退伙,同意退还本金48.52万元。自2006年12月至2010年11月以现金及灯具抵账方式退给刘进华股金28.52万元,尚欠20万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春秋、刘进华连带退还股金20万元,并承担自2006年7月1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吴春秋辩称,对三人合伙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刘进华退伙是与吴春秋协商的,与被告刘义起无关。因合伙矿山周围环境不好,不能正常生产,刘进华提出退伙,并同意按28.52万元股金退出合伙。该退伙款已付清,要求驳回原告刘进华的诉讼请求。被告刘义起辩称,对三人合伙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刘进华退股是与被告吴春秋协商的,刘义起对刘进华退股不清楚,该股份退给了吴春秋,与刘义起无关,刘义起不应承担给付刘进华退股款责任。对原告刘进华提交的2005年7月21日原告刘进华、被告吴春秋、刘义起签订的合伙采矿协议、2015年7月12日被告刘义起书写的证明、2014年4月7日、7月9日原告刘进华与被告吴春秋、刘义起的通话录音(光盘及纸质材料),2014年7月8日原告刘进华与被告刘义起及协调人李凤林的谈话录音简介,经双方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被告吴春秋提交的2006年4月23日青杨树铁选厂李孝富与被告吴春秋、刘义起签订的彭庄铁矿合股协议书(复印件),2007年3月7日彭永敏与被告吴春秋、刘义起签订的彭庄铁矿转让协议(复印件)、证人宋某、徐某、张某的证言,能够认定尚欠原告刘进华退股款20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春秋在迁西县三屯营镇彭庄村岭东一铁矿有50%股份。2005年7月份被告吴春秋吸收原告刘进华、被告刘义起入股,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采矿协议,刘进华、刘义起各占吴春秋享有股份的25%股份。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刘进华分三次给付入股款48.52万元。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原告刘进华提出退伙,经协商,被告吴春秋同意依矿山经营情况分批退给原告刘进华入股款48.52万元。2006年4月23日被告吴春秋、刘义起以二人名义将该铁矿与青杨树铁选厂李孝富合伙经营,签订了合股协议书。2007年3月7日被告吴春秋、刘义起以二人名义将该铁矿转让给了彭永敏。截止2010年11月被告吴春秋以现金及灯具抵账的方式给付原告刘进华退股款28.5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华退伙事实清楚,关于剩余退股款由被告吴春秋个人给付还是与被告刘义起连带给付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刘进华入股股金接收人、部分退伙股金给付人均为被告吴春秋,被告吴春秋亦承认其接收了刘进华的股份,且原告刘进华无证据证明其股份由被告吴春秋、刘义起共同接收,综合分析能够认定被告吴春秋应承担原告刘进华剩余退股金20万元的给付责任。通过2006年4月23日被告吴春秋、刘义起以二人名义与青杨树铁选厂李孝富签订合股协议,以及2007年3月7日被告吴春秋、刘义起以名义与彭永敏签订矿山转让协议后来看,原告刘进华并未以其股份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异议,据此能够认定原告刘进华退股时间应当在被告刘义起以显名合伙人的方式对外签订协议之前(2006年4月23日前),故原告刘进华要求被告刘义起承担连带给付退伙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刘进华退伙后,双方约定依矿山经营状况给付退伙款,因被告吴春秋、刘义起在2007年3月7日与彭永敏签订协议书,将三人曾经合伙经营的彭庄矿山转让给了彭永敏,被告吴春秋此时应当具备给付原告刘进华剩余退股款的能力,因此被告吴春秋应从200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原告刘进华资金(即剩余20万元退股款)的利息。原告刘进华要求被告吴春秋从2006年7月1日起支付剩余退伙款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进华退股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07年3月7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刘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春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春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景军人民陪审员 毛 亮人民陪审员 侯彦伟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小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存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