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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育政诉尚兰家居用品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政,尚兰家居用品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64号原告:王育政,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闽江路。被告:尚兰家居用品店,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兴街**号。经营者:乔志全。原告王育政诉被告尚兰家居用品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王育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育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育政负担。审 判 长 汪 源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