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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天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天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493号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娟,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天春,男性,汉族,1964年0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天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