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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9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吴金夺、李花蕊等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夺,李花蕊,王红伟,吴某,河南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9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夺,男,汉族,1934年8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花蕊,女,汉族,1936年10月3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伟,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王红伟,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顾建钦,院长。委托代理人潘帅超、张永强(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上诉人吴金夺、李花蕊、王红伟、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金夺、李花蕊、王红伟、吴某未按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金夺、李花蕊、王红伟、吴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