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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俊杰诉王秋香、威龙网吧追索劳动报酬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王秋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民初495号原告:李俊杰,女,汉族,铜川市王益区人大退休干部。被告:王秋香,女,汉族,铜川市王益区威龙网吧负责人。被告:王秋香,铜川市王益区威龙网吧投资人。原告李俊杰与被告王秋香、铜川市王益区威龙网吧(以下简称威龙网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秋香、铜川市王益区威龙网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杰向本院提出���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127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原告受雇在铜川市王益区威龙网吧打工,每月工资分别为800元、1000元、1300元、1500元不等,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二被告共欠原告12个月工资共计12700元。二被告均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铜川市王益区威龙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秋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威龙网吧的性质以及王秋香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原告在威龙网吧工作期间的12张考勤表,证明其在2015年1、2、3、4、5、7、8、11、12月,2016年1、4、5月在威龙网吧上班的出勤情况。证据三:威龙网吧出具欠原告李俊杰的工资明细,证明欠原告李俊杰工资12700元。证据四:威龙网吧出具2015年1月-2016年5月底员工工资已付��抄。证明被告对原告李俊杰发放工资2015年1月-2016年5月底应发15400元,其中已发2700元,尚欠127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复印件和证据三与证据四的原件相互印证,对原告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王秋香为威龙网吧的投资人。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李俊杰在威龙网吧打工期间,威龙网吧在2015年1月欠李俊杰工资1300元,2015年2月欠李俊杰1600元,2015年3月欠李俊杰800元,2015年4月欠李俊杰800元,2015年5月欠李俊杰800元,2015年7月欠李俊杰1500元,2015年8月欠李俊杰1500元,2015年11月欠李俊杰800元,2015年12月欠李俊杰800元,2016年1月欠李俊杰800元,2016年4月欠李俊杰1000元,2016年5月欠李俊杰1000元,以上共计127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秋香支付原告李俊杰工资12700元。二、驳回原告李俊杰对被告铜川市王益区威龙网吧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王秋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光红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温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