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桂清与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清,徐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5705号原告:朱桂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渊,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华。原告朱桂清与被告徐军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份之前原告受被告雇请至广州从事木工操作,直到2014年1月16日被告结欠原告人工工资1086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底支付了原告45000元,尚欠636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2014年1月1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2015年2月16日聂升敏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为证。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其受被告雇请到广州做木工、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出具欠条并于2015年12月底已支付原告4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63600元,被告认为徐军不是欠钱不还,只要徐军有钱了就会还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被告徐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朱桂清人工工资与小聂人工工资共计:108600元整,大写:壹拾万零捌仟陆佰元整”。2015年2月16日,聂升敏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朱桂清人工工资壹万陆仟元正,该款由朱桂清垫付,徐军所欠我欠条人工工资为我所有款项由朱桂清向徐军追要”。2015年12月底,被告已支付原告45000元。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原告所举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3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桂清劳动报酬6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