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2执1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曾靖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曾靖媛,张耀中,尚碧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823号。代表人:陈锦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靖媛,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张耀中,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尚碧璇,女,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与曾靖媛、张耀中、尚碧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8月12日以(2016)桂0802执126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尚碧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南区南江中医院围墙后*号房地产一宗,并责令被执行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尚碧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南区南江中医院围墙后*号房地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12)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南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黄汉萍代理审判员  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