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与张同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张同珍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351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住所地宗村东街。负责人XX,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改换,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被告张同珍,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诉被告张同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同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运海电脑绣花厂负担。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