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某某与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某某,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哈某某,女,土族,青海省都兰县人,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系申请执行人哈某某之夫被执行人华某,男,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系贵南县民政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南县人民法院(2016)青2525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华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华某的工资收入305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廷宝审 判 员 朱元红代理审判员 斗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切羊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