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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蒙祥欣与张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祥欣,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财保26号申请人:蒙祥欣,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被申请人:张智,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太平镇永安村委会农民,住灵山县三海祥峰开发区。申请人蒙祥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智位于南宁市五象大道333号恒大绿洲36号楼401号房在价值26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封。蒙振光、蒙祥欣自愿以位于灵山县灵城镇双鹤一路北五巷的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祥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智位于南宁市五象大道333号恒大绿洲36号楼401号房在价值26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蒙祥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黄 娟审 判 员  邓昆明代理审判员  叶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