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与南通盛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南通盛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146号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0601室。法定代表人:成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盛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锋,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盛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