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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磊与汪梅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汪梅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6民初370号原告:杨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麦点商城业务员,住九江市庐山区。被告:汪梅枝,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杨磊与被告汪梅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梅枝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汪梅枝归还原告杨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6日,被告汪梅枝以开足浴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1月26日还清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汪梅枝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杨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汪梅枝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借据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汪梅枝于2014年11月26日以开足浴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1月26日还清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无借款利息之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磊与被告汪梅枝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杨磊要求被告汪梅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之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梅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汪梅枝负担,由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原告杨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勇辉代理审判员  沈图靖人民陪审员  钟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