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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诉人付某某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41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40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付某某。上诉人付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付某某上诉称,上诉人诉请的是赔偿租金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第一被告黄远昌住所地在衡南县,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衡南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七件相关的案件,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由衡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提起的是返还租金损失的诉讼,属不当得利侵权纠纷,不属不动产纠纷。本案被告之一黄远昌住所地在衡南县,衡南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过多件与本案相关的案件。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梦雅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