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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銮安与吴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卫华,苏銮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銮安。上诉人吴卫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9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温州市龙湾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据》约定,发生争议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