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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夏际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夏际设,戴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85号。被执行人夏际设,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戴雯君,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夏际设、戴雯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特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际设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浦西26号楼503室房屋正在拍卖中,尚未处置成功,且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9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实现0元,未实现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