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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陈付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陈付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348号原告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全收,村主任。被告陈付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付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舞阳县姜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