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余昌鸿与黄艳兰、黄明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鸿,黄艳兰,黄明基,雷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182号申请人余昌鸿。被执行人黄艳兰。被执行人黄明基。被执行人雷嫦云。本院在执行(2016)桂0109执182号申请人余昌鸿与被执行人黄艳兰、黄明基、雷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余昌鸿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本案债务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执行人黄艳兰、黄明基、雷嫦云所欠申请人余昌鸿借款本金325147元及利息,均由被执行人黄艳兰负责分期偿还。2、被执行人黄艳兰、黄明基、雷嫦云所承担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235号案件受理费6766元、本案执行申请费5944元共计12710元,由被执行人黄艳兰负责偿还。3、被执行人黄艳兰于2016年10月10日将20000元交给申请人余昌鸿。4、尚欠余款317857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黄艳兰负责分期偿还,从2016年起每年最低偿还30000元,直至还清所欠债务。定于2017年起,每年10月30日之前由被执行人黄艳兰将30000元交至本院指定账户。5、如被执行人黄艳兰经济好转,偿还金额不受上述约定金额所限,尽可能多还;另等黄已荣所欠黄艳兰的借款50万元得以追回(一审已判决黄艳兰胜诉,正在南宁市中院二审),即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被执行人黄艳兰已于2016年10月10日将20000元交给申请人余昌鸿。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申请人也同意终本,故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润审判员 钟桂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