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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梅与李浩贤、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李浩贤,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4349号原告:李梅,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浩贤,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邓梅,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梅与被告李浩贤、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以及原借款50万元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被告临时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于2016年8月初偿还15万元,余款35万元及利息以及原借款50万元的利息未偿还。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经济困难,请求只分期偿还本金,不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有原告举证的借条、汇款凭证、账户查询明细及申请本院调取两被告婚姻登记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借款虽系原告李梅出借给被告李浩贤,但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剩余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两被告虽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不再支付利息及分期返还借款本金,因原告不同意该请求,同时借条中明确注明了月息2分,未超出法律规定,该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又因原告自认两被告已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同年8月3日偿还了15万元借款本金,故两被告还应支付的利息为自2016年5月25日起以50万元为基准计算至2016年8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35万元为基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止,前述月利率均为2%。综上,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因借条中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可随时请求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李梅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以50万元为基准计算至2016年8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35万元为基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止,前述月利率均为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654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9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