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晓照与宋洪涛、蔡卷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照,宋洪涛,蔡卷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935号申请人:何晓照。被申请人:宋洪涛。被申请人:蔡卷迎。申请人何晓照与被申请人宋洪涛、蔡卷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晓照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3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洪涛、蔡卷迎的银行账户存款383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