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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玉寒与孙迪广、郭春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寒,孙迪广,郭春焕,刘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14-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寒,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迪广,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郭春焕,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孝杰,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王庄小学教师,住阳谷县。孙玉寒与孙迪广、郭春焕、刘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迪广、郭春焕、刘孝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玉寒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做出了(2015)阳执字第16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孙玉寒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孙迪广、郭春焕、刘孝杰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金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