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522民督81号
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光权,系站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树,系霍邱县王截流排灌站负责人。
被
申请人:刘浪,男,1970年7月8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浪欠2015年午、秋两季水电费计100元,并提供排灌水电费征收合同及到户台帐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下欠水电费。要求被申请人刘浪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计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1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浪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祖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昂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