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顺康机械诉五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淄博五松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009号原告: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东首。法定代表人:陈传俊,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博,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俊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职工,住淄川区。被告:淄博五松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五松山。法定代表人:宋远会,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红兵,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与被告淄博五松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6.00元,减半收取220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00元,两项共计3823.0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负担。审 判 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