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彭涛与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涛。被申请人(一被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鲁滨,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彭涛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透平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透平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下属工厂已列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这种认定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明显错误。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透平建筑公司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哈尔滨电站集团公司申报,经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将该公司列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彭涛亦在透平建筑公司申报的人员名单之列。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分配(2015)333号及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规定,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彭涛与透平建筑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系基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双方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原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