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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扎西次旦与曲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次旦,曲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338号原告:扎西次旦,西藏那曲县人。被告:曲接,西藏聂荣县人。原告扎西次旦与被告曲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扎西次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扎西次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