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林建湖与余宗其、吴碧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建湖,余宗其,吴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建湖,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孙春桥,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宇,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宗其,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西环路德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碧云,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西环路德兴。再审申请人林建湖因与被申请人余宗其、吴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7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建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