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林建湖与余宗其、吴碧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建湖,余宗其,吴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建湖,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孙春桥,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宇,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宗其,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西环路德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碧云,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西环路德兴。再审申请人林建湖因与被申请人余宗其、吴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7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建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