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代晶洁、傅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晶洁,傅丛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586号申请人:代晶洁,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申请人:傅丛坤,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代晶洁与被告傅丛坤、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晶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丛坤在中国银行鸡西分行开设的帐号为×号中的存款,冻结至353万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代晶洁以张某所有的坐落于×中心6号楼2单元门市、职工住房证为煤房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06.64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2号楼地下室、职工住房证为煤房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33.40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办红旗10-半地下门市-5、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5.38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傅丛坤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傅丛坤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鸡西分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冻结至353万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张某所有的坐落于×中心6号楼2单元门市、职工住房证为煤房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06.6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张某坐落于×2号楼地下室、职工住房证为煤房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33.40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两年;四、查封张某所有的×办红旗10-半地下门市-5、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5.38平方米的的房屋,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代晶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玉玲代理审判员 吴学敏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