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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云峰与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峰,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云峰,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乾龙经济区,组织机构代码:14711102-0。法定代表人蒋辉军。申请执行人沈云峰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5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法变现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尚有55880元未受偿,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15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