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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钟翔宇罚金案解除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70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某,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关于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钟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川0303执707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某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淙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