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荣治林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礼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治林,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礼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367号原告:荣治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礼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治林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礼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治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治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治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荣治林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