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帅锋、龙用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锋,龙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帅锋,男,,住上栗县。被执行人龙用波,男,,住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帅锋申请龙用波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龙用波应支付申请人帅锋案款277435.0元,承担执行费4061.52元。本院暂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龙用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