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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传彬与聊城市开发区晋源美老陈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彬,聊城市开发区晋源美老陈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彬,男。被执行人聊城市开发区晋源美老陈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民清,厂长。李传彬申请执行聊城市开发区晋源美老陈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高开劳某案字(2016)第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开发区晋源美老陈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聊城市开发区晋源美老陈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