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9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冯利平与昆山天美健康管理体检有限公司、昆山天美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利平,昆山天美健康管理体检有限公司,昆山天美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杨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874号原告冯利平,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董功超,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天美健康管理体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0282958X,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白墅路1052号华君苑10号房1020-1044室。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被告昆山天美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46302807R,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白墅路1052号华君苑10号房1020-1044室。法定代表人杨鑫斌。被告杨志峰,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昆山市。本院受理原告冯利平诉被告昆山天美健康管理体检有限公司、昆山天美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杨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邮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8元,减半收取5569元及财产保全费4200元,合计97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冬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