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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721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殷忠清,该厂厂长。被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湘庆,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琮发变压器厂负担。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