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6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殷龙江与王健、刘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龙江,王健,刘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6049-1号申请人:殷龙江,居民。被申请人:王健,居民,莒南县华恒香榭里职工。被申请人:刘娇(系被申请人王健之妻),居民,莒南县华恒香榭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娇所有的轿车(鲁Q×××××)及在刘传富名下被申请人王健所有的轿车(鲁J×××××)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在刘传富名下被申请人王健所有的轿车(鲁J×××××)。期限为两年。2、查封被申请人刘娇所有的轿车(鲁Q×××××)。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殷龙江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如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