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朱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朱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820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鹏华,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朱鹏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27809.49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1月21日利息为4414.06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并支付违约金6444.71元;二、若被告朱鹏华未按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东京抵押的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82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