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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497号原告: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迎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翠侠,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超,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崇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智能公司)与被告张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捷泰智能公司诉称:张超于2015年3月17日起在我公司从事普工岗位,并于2015年4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8日;试用期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张超的岗位为普工岗位,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基本工资标准为1300元,其他采取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张超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张超的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张超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6年3月9日离职。后张超以捷泰智能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捷泰智能公司支付张超加班工资5159.5元;二、捷泰智能公司为张超补缴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由张超自行承担。本裁决系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捷泰智能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捷泰智能公司不支付张超双休日加班工资;2、张超返还从捷泰智能公司处获得的社保补贴。本院认为: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28号仲裁裁决书中已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捷泰智能公司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捷泰智能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另,捷泰智能公司诉请张超返还社保补贴,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亦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可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