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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林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4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及医疗费2935.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