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巫湘腾与被执行人郭承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巫湘腾,郭承锋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巫湘腾,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郭承锋,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湘腾与被执行人郭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代理

审判员  黄永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