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小栋,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296号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小栋清偿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元,并清偿借款利息10924.44,负担诉讼费166.5元,执行费24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张小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孟坝支行工资账户XX中的存款。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296号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