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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邵志祥与钱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祥,钱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966号原告:邵志祥。被告:钱震。原告邵志祥与被告钱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5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月底归还,但直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钱震未有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钱震向原告邵志祥借款2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而可能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志祥借款2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钱震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