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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孟凡振与方建飞、徐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振,方建飞,徐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707号原告:孟凡振,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方建飞,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徐旺,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振与被告方建飞、徐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