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雨明与被执行人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明,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李雨明,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总经理。李雨明申请执行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花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十花汤公司给付李雨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24000元,其中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31日前各支付1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十花汤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10月21日李雨明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后,向李雨明拨付1248元。2016年4月18日李雨明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十花汤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十花汤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10月13日,十花汤公司在本市均未开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李雨明此次系针对同一执行依据重复申请,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且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不具备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故李雨明的本次申请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规定。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雨明的此次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彭鸣俊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