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洪生与曹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生,曹金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850号原告:张洪生,农民。被告:曹金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生与被告曹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生以与被告曹金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生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张洪生负担。。审判员 王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