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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庞颖生、徐学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庞颖生,徐学英,太仓经济开发区景隆商务宾馆,庞正华,庞少娥,太仓市力淼物资有限公司,庞建华,洪敏燕,太仓市凯越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55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508u。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正晗,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颖生,男,1971号12月8日,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徐学英,女,1974年12月31日,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景隆商务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营者徐学英,女,1974年12月31日,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庞正华,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庞少娥,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太仓市力淼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280号1幢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9136383j。法定代表人庞正华,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庞建华,男,1979年7月24日,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洪敏燕,女,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太仓市凯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五洋商城13幢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744017-6。法定代表人庞建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庞颖生、徐学英、太仓经济开发区景隆商务宾馆、庞正华、庞少娥、太仓市力淼物资有限公司、庞建华、洪敏燕、太仓市凯越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2元,减半收取61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