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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阿建与郑培博、丁益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建,郑培博,丁益平,万小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383号原告:陈阿建,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胡乐静,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培博,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丁益平,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万小露,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建与被告郑培博、丁益平、万小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益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建撤回对被告丁益平的起诉。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倩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