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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军与付敏、齐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军,付敏,齐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668-1号原告:贺军。被告:付敏。被告:齐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军诉被告付敏、齐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贺军负担。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