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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何小云与孙姣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云,孙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何小云。被执行人孙姣英。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小云与被执行人孙姣英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姣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1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来自: